網購糾紛如何解? 聽聽法官來支招
2019-11-22 15:38:11?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雙十一”剛過,相信很多人陸續(xù)都收到了網購的快遞包裹。然而,在這個“微”時代,人們通過網站、微信等進行的商事交易活動也日趨頻繁,各種網購糾紛也隨之不斷出現。那么,網購遇糾紛該怎樣維權?讓法官來為您支招—— 日本魚竿原為中國商標 消費者起訴獲三倍賠償 小張在某網上買了4根魚竿,標明產地為日本,并支付了貨款5591.7元。當他收到貨時卻發(fā)現,產品上無中文廠名、廠址。后他進一步得知,該魚竿品牌為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并非日本品牌。 經溝通,小張向購買漁具的某漁具店退回魚竿,并支付了運費41元,漁具店接收退貨后,向小張退回了貨款5591.7元。因不滿處理結果,小張向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漁具店賠償自己的損失3倍賠償,即16775.1元,并支付退貨費用41元,合計16816.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通過網絡向某漁具店購買魚竿,雙方之間建立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某漁具店對涉訟魚竿的產地描述系虛假宣傳,構成欺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依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判決某漁具店應賠償小張損失16775.1元,并支付小張退貨郵寄費用41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官提醒: 一、網購不滿意,注意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但以下四種情況,不能享受該權利:一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 二、網購遇假貨,積極行使“假一賠三”“假一賠十”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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