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不同情形結果不一
2019-11-13 16:25:15?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案例二: 婚后個人出資買房 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陳某與鄭某于2000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楹?,鄭某以其個人名義購置了址在泉州市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一套,價值30多萬元,鄭某支付了購房首付款并以其作為借款人向某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后被告按期償還貸款,并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個人名下。 此后,陳某以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至泉港法院,要求與鄭某離婚,并要求分割登記在鄭某名下的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 該案在泉港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以下調解協(xié)議,陳某與鄭某自愿離婚,陳某與鄭某共認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址在泉港區(qū)某小區(qū)住宅一套歸鄭某所有,鄭某應支付陳某上述房屋折價款16萬元,由鄭某負責償該房產尚欠某銀行的按揭貸款。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焙偷谑藯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本案中,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置了房產,雖然所購房產的購房款均是其交納的,房產也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未列陳某為共有人,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鄭某以該收入購置的房產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房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一方個人財產,雙方也未簽訂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屬,故訴爭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 案例三: 離婚時房子該怎么分割 馬某用個人積蓄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 但因為買的是期房,買房后一直沒能入住。直到馬某與陳某某結婚兩年后, 開發(fā)商才交房并為馬某辦理了產權證。妻子陳某某用婚后的積蓄精心裝修, 還購置了全套家具家電。此后,因孩子出生,陳某某和婆婆在照顧孩子方面分歧頻出。最終,陳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與陳某某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就是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fā)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馬某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fā)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馬某的個人財產,不因馬某與陳某某的結婚而發(fā)生轉化。陳某某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guī)則,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法院判決房屋歸馬某所有,由馬某補償陳某某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陳某某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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